在法律领域,面临着众多复杂的案件和挑战。有这样一位律师,以其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重要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她就是
黑龙江国大
律师事务所的刘荟萍律师。刘律师在司法一线工作二十余年,有12
年检察机关、5年
法院、5年监委的工作履历,先后在批捕、
公诉、反贪等核心业务岗位任职,实际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熟悉公、检、法、监委全流程办案逻辑与内部裁判思路。她尤其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侵权赔偿等领域,在这些细分领域有着出色表现。
曾经有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挪用资金案,当事人是房地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
公司资金约1300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涉案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当事人面临着实刑的风险。
在这个案件中,刘荟萍律师的专业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首先,她进行了证据攻坚,全面核查财务账目、资金流向、审计报告,就资金混同、鉴定合法性、数额认定、
股东合意等关键争议点提出专业抗辩,成功厘清了经营行为与挪用行为的边界,降低了指控强度。其次,她精准挖掘情节,认定当事人具有
自首情节,并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同时,推动当事人在公诉前全额退还全部资金,挽回了单位的全部损失,为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减轻处罚的空间。最后,在量刑论证方面,刘律师结合当事人是初犯、认罪认罚、企业经营需要及社区矫正评估等因素,系统阐述了
缓刑适用的合理性,为法院从宽判决提供了充分支撑。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在学校犯了错,自己主动跑到老师那里承认错误,并且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清楚,这就是自首,老师可能就会从轻处罚你。要是你已经被老师发现问题了,但你又主动交代了老师还不知道的其他错误,也算是一种“自首”。就算你没有主动去承认错误,但在老师问你的时候,你老老实实地把事情都说了,老师也可能会稍微从轻处理你。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刘荟萍律师精准认定当事人的自首情节,这一情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让当事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的抗辩,为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以
挪用资金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法定刑三年以上、涉案金额超千万的重罪基础上,成功实现了实刑变缓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企业的正常运营。这充分彰显了刘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价值。
除了刑事辩护领域,刘荟萍律师在民事代理领域同样表现出色。曾经有一起跨单位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我方当事人入职某XX公司从事零工工作,后受公司工长指派至第三方公司协助施工,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当事人自行处理一审诉讼,法院作出了错误认定,判决当事人仅在受伤前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伤后与第三方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二审委托刘荟萍律师介入。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卷宗,精准定位一审判决的核心错误,即对“借调用工”与“劳动关系转移”事实认定混淆,未结合用工实际厘清权责关系,对工资支付、工作指派的核心事实审查不清。据此,她制定了“还原客观用工事实+补强关键证据+精准法律论证”的上诉核心策略。
在证据补强方面,刘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并补充核心证据,梳理出当事人受XX公司工长单方指派前往第三方工作的通话录音、工资虽由第三方垫付但最终经XX公司多层转账由原工长发放的转账记录,同时收集同批被借调人员完成工作后返回XX公司继续履职的相关证言,形成了闭环证据链,充分证实当事人前往第三方工作系XX公司指派的借调行为,并非与第三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刘律师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针对一审错认焦点展开重点抗辩。她指出,一是当事人的工作安排完全由XX公司指派,无任何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薪资支付虽经第三方垫付,但最终由XX公司原管理人员发放,符合借调用工的薪资支付特征,与劳动关系转移的法定情形存在本质区别。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逐一质证,明确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让法官充分采信了我方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错误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当事人与XX公司自2022年3月14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二审案件
诉讼费用均由XX公司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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