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沈某某入职华东地区某能源科技
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由于公司规模小、治理不完善,沈某某身兼数职,掌握着公司数据中台及支付账户操作权限。从2024年下半年开始,他为满足个人高消费,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数据中台增加脚本代码,将公司备付金账户内百余笔资金转入他控制的账户,涉案金额高达百万余元。2025年初公司发现账户资金缺口,沈某某于2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然而,侦查机关最初以“
盗窃罪”对他
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按照当时司法实践,沈某某面临着近10年
有期徒刑的量刑风险。就在沈某某和他的家人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们找到了胡懿律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在一家商店上班,老板让你负责收钱和管货,结果你偷偷把收来的钱或者货物拿走自己用了,这就可能构成
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胡懿律师将沈某某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致比对。沈某某利用其在公司长期“代为行权”和“默认行权”获得的资金控制权,将公司资金非法占有,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关键要素。该规则为胡懿律师提出将案件定性从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了案例中对当事人罪名的精准界定。
胡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案阅卷工作,对大量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她发现,不能简单按照侦查机关最初的盗窃罪定性来评价此案。案件的核心辩护突破口,在于准确区分“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胡懿律师重点审查了沈某某在公司的实际职权与接触资金的实质权限。公司支付账户的资金划转,在法定代表人不在时通常由沈某某代为操作,且系统管理员账号在案发前仅他一人独有,资金分配规则的代码编写与修改权限也由他掌握。这表明沈某某基于长期的实际操作,已获得对财务结算等权力的习惯性、概括性授权,对资金流转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力,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征。
同时,胡懿律师围绕涉案资金的权属进行了重点拆解。她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向等证据,提出涉案资金均来源于公司备付金账户,即便资金进入加油站电子钱包,公司仍享有单方撤回权,且该撤回权仅沈某某一人拥有,资金实际仍在公司控制之下,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胡懿律师团队先后提交多份辩护意见,将案件拆解为多个层面,逐一分析沈某某行为的性质边界。针对公诉机关关于沈某某构成盗窃罪的指控,胡律师没有简单否认其客观转移资金的行为,而是有理有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在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胡懿作为辩护律师多次赴安徽,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深入的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她结合补充侦查中新获取的证人证言,进一步补强了沈某某具有“资金撤回权”“系统唯一管理员权限”“习惯性代行结算”等关键事实。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起诉罪名由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提出大幅度从宽的量刑建议。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辩护意见,认定沈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具有相关法定从宽情节并符合从宽量刑条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相较于侦查机关最初以盗窃罪追诉可能面临的近十年有期徒刑,刑期降低幅度显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胡懿律师凭借其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准确界定罪名,争取到了从宽处理。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她能以调解化解矛盾;在合同与建设工程纠纷里,也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她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细腻、坚韧、共情注入每一次法律服务,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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