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这一新兴支付方式在当代金融场景下迅速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它也不幸成为不法分子实施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下面为您详细讲述
湖北今天(
十堰)
律师事务所宋斌律师承办的一起数字人民币跑分洗钱典型案件,看他如何凭借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本案当事人原本是为了办理
贷款,却一不小心落入了圈套。在明知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他还是出借了数字人民币钱包,并且协助转移、取现非法资金。经调查,涉案金额接近70万元,关联的被害人多达39人。更为不利的是,当事人还有
危险驾驶罪的前科。依据我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会综合考量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此案中的当事人面临着被判处实刑的风险。在这样的困境之下,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了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的宋斌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起案件存在几个关键焦点。其一,涉案金额巨大,近70万元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升格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其二,关联被害人众多,39名被害人意味着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当作加重处罚的情节来考量。其三,当事人有犯罪前科,根据《刑法》规定,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能会被从重处罚,这无疑给辩护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宋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表明,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里,经过对案卷证据的深入研究,发现当事人是在他人的诱导下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的。其主要行为只是出借数字人民币钱包并协助转移、取现资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与主犯相比,当事人没有直接实施犯罪的核心行为,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主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虽然当事人明知资金来路不正,但他是为了办理贷款才陷入圈套,并非主动、积极地参与犯罪。主观上,其犯罪动机并非是为了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而是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从客观行为来看,当事人的参与程度相对较浅,其协助转移、取现的行为也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完成的。综合主客观情况,依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量刑应体现出这一特点。
在证据规则下,当事人还有有利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宋斌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当事人的退赔和取得谅解行为,体现了其良好的悔罪态度,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宋斌律师将上述三个核心辩点进行了详细整理,形成了系统的辩护材料。同时,他还收集了大量类似案件的判例作为参考。在与检察官、法官的多次面对面沟通中,宋斌律师充分阐述辩护意见,结合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有理有据地说明当事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宋斌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当事人未被收监,成功保住了正常生活与工作。
这起案件对于数字人民币跑分洗钱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它一方面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贷款等经济需求时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类似的犯罪陷阱;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犯罪情节的精准判断和量刑的公正合理。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刑事辩护如何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条文、挖掘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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