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包括民事侵权案件与国家赔偿案件,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费用。
我国针对交通事故并未作出专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而一般在计算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往往就是参考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该司法解释一共有三十六条,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作为上位法的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失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
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