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虽然最重要的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其次,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侵权人还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虽然最重要的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其次,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受害人经医院证明确实需要额外的营养补充的,则需要赔偿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需要赔偿营养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6、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7、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8、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9、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