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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与保险理赔是否可以兼得

2020.09.25 侵权 1144人浏览举报
解析
人身侵权与保险理赔可以兼得,法律并无禁止。
侵权行为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工伤劳动者可否获得工伤赔偿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决定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报告编号:NO.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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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龙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

陈晓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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