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公安局立案的程序: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以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刑法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260条规定虐待罪;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侵占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刑事案件,而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不是公安机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其他不符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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