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是所有仲裁裁决都可以予以执行的,那么哪些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重新仲裁十分重要。仲裁虽然有一裁终局的制度,但是很多裁决也出现了不予执行的情况,这时候重新申请仲裁就十分必要了。那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它有执行和不予执行这两类情况。那么,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我国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华律网小编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