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应当明确规定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
侵权责任。我国《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对受到
医疗损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济。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第22条规定的
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和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方式,有权请求医方承担财产性赔偿和非财产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是对患方民事权益的侵犯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承担的应当是侵权责任,而赔偿责任则是侧重于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性赔偿。有鉴于此,建议将该条中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修改为“侵权责任”更为准确。
(二)应当全面肯定关于医疗水平的构成要素。日本的司法判例首创了“医疗水平”的概念。医疗水平是以地域、时间、资质等三要素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表明法律仅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却忽略医务人员自身的条件、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条件以及当地的医疗卫生条件。医疗地域性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综合性大医院与小医院的差别;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差别。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东西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呈现“城乡二元化”、“东西部二元化”的严重不公平局面。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广大农村及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各地医疗人员的素质、医疗机构的设施质量参差不齐,同一等级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等级的相同职称的医务人员也有很大的差别。据此,建议将该条中的“当时”的规定修改为“当时当地”更为恰当和合理。
(三)应当直接认定特定情况下医方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一规定表明确,在出现上述列举的三种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是直接“认定”,而不是“推定”。因为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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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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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以下这些: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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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陈林律师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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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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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已有四十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侵害物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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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是:根据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起的作用,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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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是:根据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起的作用,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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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是:根据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起的作用,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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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