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赌博罪主观上要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失火罪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死亡3人以上。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1、行为人主观恶性层面: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经劝阻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因高空抛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等。2、行为的危险程度层面:向公共道路、广场等人群较多的场所抛掷物品的;抛掷重物、锐器等可能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等。3、行为的危害后果层面:抛掷物品导致他人轻微伤或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因抛掷物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等。
以下情节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等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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