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活动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就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具体如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认定组织卖淫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等。
根据以下几个要件来认定组织卖淫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等。
在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时,也不能仅强调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和人数,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大小,有无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卖淫。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卖淫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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