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一般情况下,如无其他违法情况,应当由酒驾追尾方承担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要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如果私了,要根据对方的户籍性质计算有关赔偿金额。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认定酒驾肇事逃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驾车交通肇事后停车报警,接受处理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时,酒驾肇事报警后该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自首笔者认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自首,主要是该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是一种法定的事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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