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在犯罪主体方面,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主观方面,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在犯罪客观方面,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须证明侵犯了公共财物。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
要开动脑筋,善于从相关的物品上寻找和提取间接证据。在每一起毒品案件中,同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有很多,如毒品包装,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一些物品,一些住宿、交通、金融、邮政活动的票据,电话中储存的信息记录、笔记本上的记录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隐藏犯罪证据有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