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资格由以下人员享有: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享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中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1、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同一诉讼中,同一个诉讼代理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因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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