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入户强奸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
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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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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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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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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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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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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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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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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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报告编号:NO.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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