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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第三人过错与“行为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关系?

2021.09.24 侵权 1522人浏览举报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当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时,第三人过错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容易造成混淆。第三人过错与“行为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过失,其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关于“第三人过错”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只有在“被告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分别构成同一损害的原因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造成的损害还有“第三人的过错”为由,向原告行使抗辩权,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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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邓伟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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