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比如出借人的主体、借款人使用借款范围、借款利率标准、借款交付、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诸多方面。对此问题的解答,建议祥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合同无效等。
无效合同是因不成立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意。即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无法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
无效合同是因不成立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意。即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无法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都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
如果在借贷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依照我国我国相关法律,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出借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