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聚众斗殴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聚众斗殴的界定如下:(1)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3)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等。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等。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等因素。
1、首要分子的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即使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大小之分,但由于都属于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时,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认定是主犯。2、对参与聚众行为而未参与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应与参与斗殴行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一起,共同对斗殴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文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首要分子可以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多种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对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具体分析:组织就是通过指使、劝说、命令、唆使、威胁或雇用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的纠集、安排众人聚集起来进行斗殴。对于本罪中的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被组织人数达三人以上,否则也不认能认定是组织作用。如果犯罪分子通过提供斗殴所需财物、负责准备运送参与斗殴犯罪分子的交通工具、提供参与斗殴的犯罪工具等也应认定为组织行为。策划是指为聚众斗殴活动出谋划策、进行安排部署、主持制定聚众斗殴的时间、确定地点、执行方案等。策划行为的目的在于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如果只是某人提出些小建议、意见而不能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的,则不能认定是其策划作用。 指挥是指根据聚众斗殴的计划,指使、命令、分配人员进行斗殴。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首要分子可以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多种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
聚众斗殴中中止犯罪的认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进行: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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