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若是满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的则是有效的。以物抵债指的是经协议双方协议,以他种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金钱债务的协议。
1、欠钱拿物抵债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2、当事人之间借钱的,一般需要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合同中需要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还款的具体日期等内容。
1、不可以。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2、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以物抵债是指经协议双方协议,以他种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金钱债务的协议。
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欠钱拿物抵债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当事人之间借钱的,一般需要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合同中需要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还款的具体日期等内容。
欠钱拿物抵债是不可以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是无权拿他人财产的,所以欠债不还私自拿他人财产的,是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会犯法,要追究刑事责任。他人欠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请求保全其名下的财产。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在处理上一般认为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可以的。以物抵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
以物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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