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维权有如下有效的途径: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等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 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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