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向该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股权出质登记可以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除撤销登记可以单方提出之外,其余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上原件;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后一般是不能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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