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1、犯罪故意的内容
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
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2)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
(3)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4)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侵占罪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
而盗窃罪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 法律依据
- 《刑法》
-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刑法》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报告编号:NO.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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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盗窃罪是窃取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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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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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如下:
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二、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三、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
常凯律师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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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4、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罪法定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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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
魏杰律师
2020.02.03
253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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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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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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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须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无此要求。2.犯罪的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盗窃罪的主体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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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