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它的成立前。
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已和解后不成立。 因为侵占罪属于亲告罪的一种,法院对此罪的标准是不告不理,侵占罪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起诉人一般会撤销起诉,所以侵占罪一般是不成立的。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2、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便利;3、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埋藏物;4、入罪金额不同,职务侵占罪要求5000-2万才构成犯罪,侵占罪一般3000元即可;5、性质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遵守不告不理原则。
反担保成立前提条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持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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