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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9.01.07 综合 1187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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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8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进行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二是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
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报告编号:NO.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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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李键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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