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
公司承接了某产业园的土建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具体时间]签署了《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总价为580万元。发包方(某科技公司)在支付了460万元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某科技公司突然反悔,声称结算协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且认为工程造价过高,还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这让某建筑工程公司面临着尾款难以收回的困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程结算协议书》的效力以及是否应进行工程造价重新鉴定。
某科技公司的抗辩主张为:结算协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且工程造价过高,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并试图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尾款。其提交的核心证据为所谓“受胁迫”的相关描述,但未提供报警记录、录音或
证人证言等实质证据。
律师经分析认为其证据存在严重漏洞和瑕疵:
-缺乏实质证据:某科技公司所声称的“受胁迫”情形,没有任何如报警记录、录音或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胁迫事实存在的证据,仅仅是口头陈述,不足以采信。
-违反协议履行表现:某科技公司已经按照结算协议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这表明其在行为上认可了结算协议的内容,而事后反悔缺乏合理依据。
庭审中,律师的抗辩、举证质证核心逻辑与观点为:
-协议独立性与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胁迫的实质证据,所以该结算协议有效。
-提交完整证据链:律师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谈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及银行流水,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该协议是双方多次磋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某科技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进一步佐证了协议的有效性。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律师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其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发包方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审结果: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律师进一步援引最高院同类判例,强调“禁反言”原则,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随意反悔之前的行为和陈述。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某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锁定结算文件效力: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结算协议等书面文件至关重要。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效力,所以要重视对结算文件的审查和保存。
-全面收集证据:完整的证据链能有力支撑己方观点。像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多角度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运用法律原则:合理运用“禁反言”等法律原则,可有效反驳对方不合理的反悔行为,增强己方主张的说服力。
承办律师为李杰民,
河北睛明
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律师。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看守所特约监督员、
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邯郸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点(
邯山区)专家顾问。自2000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创建了刑事律师团队和民商事律师团队。刑事律师团队擅长辩护
故意杀人、
危险驾驶(
醉驾)、诈骗等暴力犯罪以及刑事风险防控;民商事律师团队擅长
离婚纠纷、
房产纠纷、债务纠纷、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他先后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挽回数千万经济损失,代理过多起重大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其个人曾担任邯郸市电台法律栏目的特邀嘉宾、《邯郸晚报》的评论律师,还是多个法律网站特约律师。始终坚持“忠诚法律,诚信维权”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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