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常常希望能有专业律师为其提供帮助。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是
北京乾成(
福州)
律师事务所的何俊梅律师。她执业4年,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办案时严谨负责,处理了不少复杂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何俊梅律师毕业于
山西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她在法律领域的实战经验十分丰富,曾担任
福建雪人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辰集团法律顾问团队成员。这些大型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历,让何俊梅律师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时更加得心应手,也为她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众多荣誉。
何俊梅律师擅长处理
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案件。下面就通过一个她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例,来看看她是如何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扭转局势的。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在2015年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厂房用于商务宾馆,租赁期长达15年,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争议由福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到了2016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
租赁合同暂停执行,等房产成功转型为酒店后恢复执行,同时约定争议由协议签订地
法院管辖。后来被告成立酒店公司,案涉房产也成功转型为酒店。从2023年5月起,双方按照每月112000元的标准履行租金支付,但在2025年6月、7月,被告支付的租金金额低于该标准,于是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欠缴租金59840.2元及违约金。
被告陈某某和酒店公司共同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此案。何俊梅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向法院提出了
管辖权异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合伙开店,签了一个合伙协议,里面约定了如果以后有纠纷就去仲裁。后来这个店因为各种原因要换个地方开,或者经营模式有了变化,也就是合伙协议有了变更,但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还是有效的。不管合伙协议怎么变,有纠纷还是要按照原来约定的去仲裁。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后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变更,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的影响。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被告以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的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何俊梅律师指出,2015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影响;而《补充协议》的法院管辖条款因为“协议签订地”仅写了“福州”,约定不明而无效;原告本案诉求是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支付租金,应受原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且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就提交了仲裁协议。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法有效,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补充协议的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起诉。何俊梅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为被告排除了法院管辖,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何俊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用心服务每一位当事人。她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建设工程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无论案件大小,她都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如果你在福建福州遇到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不妨选择相信专业的力量,选择何俊梅律师,她将用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你守护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