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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是什么
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是什么
2021.07.30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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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是:根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
【辟谣】
问:人格权和人身权一样吗?
答:不一样。
1.涵义不同: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3.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活着就有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4.拥有人不同:人格权人人都有,没有例外;而身份权并非人人具有,是要靠后天来取得的。
【提醒】
问:人格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073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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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李键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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