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之内,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
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1、《国税发〔2009〕79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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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报告编号:NO.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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