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后,应将调查情况做文字说明连同审核后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无异议的,由管理人将债权调查结果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即法院具有最终的确认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认可的债权,具有与民事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此在破产程序中按一定比例受偿。
企业破产申报的债权确认如下:先由管理人审查债权,再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法院出具裁定确认。
企业破产申报的债权确认如下:先由管理人审查债权,再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法院出具裁定确认。
企业破产申报的债权确认如下:先由管理人审查债权,再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法院出具裁定确认。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要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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