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破产背景下工伤维权:成功确认4.3万余元职工债权
一、案件详情
在企业破产的复杂背景下,工伤职工的维权之路往往充满挑战。原告马先生于2021年4月受雇至被告江苏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XXX元。同年4月28日,马先生在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先后两次住院长达52天,经专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然而,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先生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令人遗憾的是,管理人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先生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坚决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办案过程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精准地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基于工伤认定结论以及破产程序的特殊背景,丁律师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坚实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全面而细致的维权工作,全力以赴确保债权性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从而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
丁律师悉心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它是工伤事实的权威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了伤残等级;住院病历,详细佐证了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清晰证明了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有力佐证了马先生的收入情况等。这些证据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XX公司提出颇为棘手的“非用工主体”“超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
首先,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依据,丁律师着重强调行政部门已明确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这充分表明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工伤保险关系,XX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丁律师明确指出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绝非不予支付,通过深入解读法律条文,确保该项待遇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丁律师结合马先生的伤情合理性以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积极争取法院能够酌情认定。
同时,丁律师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全力确保债权性质认定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实现优先受偿。
三、案件判决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慎的审理,充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其中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
驳回原告马XX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至此,马先生的工伤债权得到了依法确认,并且明确为职工债权,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四、律师价值彰显
丁晓霞律师巧妙地结合破产程序的独特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精准明确了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且艰难的背景下,为工伤职工开辟了一条清晰的维权之路,成功避免了因企业破产而导致职工维权无门的困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事务中的卓越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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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霞律师
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
擅长: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丁晓霞律师(联系电话:13962927848),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扬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成绩优异,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对法律事业满怀热爱,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备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与独特的案件分析解剖能力。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已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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