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关键信息破局,律师助力诈骗案与合同诈骗案获理想判决
解析
2023年4月到2024年10月,朱某某虚构有银行关系,以短期借贷、过桥资金等形式收取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人借款共计78万元,返还31万元,钱款主要用于赌博和偿还借款利息。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朱某某家属委托詹明民律师代理。律师掌握的信息有当事人朱某某的供述,其称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刑警队接受调查。不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仅证实朱某某系传唤到案。同时,公安机关认定朱某某诈骗金额为78万元。
2025年3月12日,王某某从张某经营的租车公司租奥迪车并支付每日120元租金。4月1日因经营困难将车抵押借款12万元,前期正常支付租金,7月10日不再支付,张某查询车辆已被抵押后报案。詹明民律师接手此案后,了解到王某某有正规工作,租车是为自用,按时付租金,后期因经营问题才抵押车辆,且抵押时未伪造行驶证、绿本,抵押公司明知车辆非王某某所有,另外王某某被刑拘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对于朱某某诈骗案,詹明民律师根据朱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存在差异这一信息,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补证,最终让检察机关认定朱某某系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确定了朱某某的自首情节。在诈骗金额方面,律师阅卷发现朱某某在案发前已偿还各被害人损失31万元,认为该金额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刨除,和检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认可该辩护意见,认定诈骗数额为47万元。
针对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詹明民律师依据王某某有正规工作、租车自用、按时付租金等信息,判断王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又基于王某某抵押车辆未伪造证件、抵押公司明知车辆情况等信息,认定王某某无诈骗行为,其后期无法偿还借款也不能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律师结合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信息,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并提交相关案例,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在朱某某诈骗案中,经过詹明民律师的努力,争取到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刑期从原本的10年以上成功降至5年。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机关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詹明民律师是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他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擅长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在各类诉讼与仲裁以及非诉业务方面都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获得了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委员等荣誉,担任沧州大化集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法律顾问。如果您在河北沧州有相关法律需求,詹明民律师会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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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明民律师
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沧州执业10年
擅长: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亮点:
担任“沧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律顾问”等职务。
律师简介
詹明民律师现为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交通事故、债权回收、劳动纠纷等领域的研究,擅长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并兼顾合同纠纷、金融信贷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另外在公司并购重组、法税统筹等非诉业务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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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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