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禁止以私力强占的方式来实现自我救济,为追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不按犯罪处理,那么对于强行夺取他人财物,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力打击,为索要债务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
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外的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单独确定罪名的情形下,
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案件,而不应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虽然未被我国现行刑法定性为犯罪,但该行为一方面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另一方面,以私力救济强占扣押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公安机关对于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教育、制止后,依然扣押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可见,单位责任人不“实际占有”财物仍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是的。私自扣押私人物品属于侵权行为,协商不成,报警处理,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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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盈都律所主任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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