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救济途径主要有三条:一,如果股东对公司有利润而不分配存在异议,可以转让股权退出公司,这是最为普通的处理办法。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退出公司。三,当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无法形成盈余分配方案的,股东还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侵权诉讼;受到财产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责任诉讼。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三个路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二、修改公司章程,列明利润分配的频率和时间间隔;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意不分红,可提起诉讼。
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国际上对“缺陷”内涵的基本界定可以回纳为:(1)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2)产品可以预见的误用过程中或可以预见的误用条件和环境下;这样的两种情形中产品所存在的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公道危险。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通过行政途径寻求保护。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