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是
北京市京师律所合伙人、
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执业。她专注
股东争议解决,擅长处理疑难股权案,能从细节找有利证据。执业中,她代理商事诉讼近千件,多次帮委托人挽回损失。“一枚印章引发的千万索赔案”中,她精准出击为当事人免责。未来她将继续为企业和股东护航。
王晓营律师是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她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06年开始律师执业,从业二十年来,一直专注于股东争议解决,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她不仅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出色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丰富的知识储备,还善于从细节中发现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帮助委托人扭转不利局面。执业生涯中,她代理商事诉讼
仲裁案件近千件,多次成功帮助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此外,王晓营律师还是中央电视台证券咨询频道投资大扫描栏目点评嘉宾、《红星新闻》点评律师,著有《
债权人面对植物人
公司的诉讼救济方式》《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研究》等,与人合著《保卫资本》,并在2013年荣获首届
朝阳区优秀女律师称号。
一枚印章引发的千万索赔案
在众多案例中,“一枚印章引发的千万索赔案”堪称经典。本案是债权人在向抽逃出资股东追责时,将已退出公司二十余年的历史小股东柳某也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巨额抽逃出资承担
连带责任的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涉案主债权源于2008年的一笔
银行贷款纠纷,后经数次
债权转让,于2018年由甲公司最终受让。由于主
债务人及担保人丙公司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在梳理丙公司历史档案时发现,该公司于2004年增资2000万元后,验资款在数日内便被全额转出。甲公司认为现股东乙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并主张在转账凭证上加盖了人名章的历史小股东柳某构成协助抽逃,要求其对41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精准出击,为当事人免责
在这起案件中,王晓营律师并未陷入复杂的资金往来细节中,而是精准锁定“协助抽逃出资”法定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身份与主观故意两大核心要素。柳某在2000年丙公司设立时为持股6%的登记股东,并于2004年4月将名下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公司。在诉讼中,王律师为柳某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其一,职权基础缺失。柳某仅为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从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财务负责人等任何管理职务。王晓营律师提交了2001-2004年间的大量税务及财务报表,上面“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栏均为时任法定代表人顾某,充分证明公司财务控制权与资金审批权始终由顾某掌握,柳某客观上不具备协助转账2000万元巨款的职务便利与操作权限。
其二,无主观恶意与因果关系。柳某在案涉资金转出后不久即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缺乏协助抽逃的动机。此外,案涉债务发生于2005年,而柳某于2004年已退出,其退出行为与后续产生的债务无法清偿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三,印章不具排他性。王晓营律师指出,私人印章在我国不具备法律上的专属性,在顾某实际控制公司全部印章及证照的背景下,原告仅凭一枚无法确定由谁加盖的名章即推定协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维护股东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转账凭证上出现了柳某的人名章,但鉴于人名章存在由他人使用的高度可能性,仅凭该枚印章无法证明柳某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具体协助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对乙公司抽逃出资的索赔请求,但全部驳回了原告要求柳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及公告费均由败诉方乙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王晓营律师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也为我们揭示了在股权领域的一些重要经验。比如公司设立时切记不要设立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唯一股东很难自证清白,大概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持一定要签订代持协议,避免出资款和借款难以区分而产生纠纷;小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约定清楚可以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以保障自身权益。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王晓营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和股东在股权纠纷等法律问题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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