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 法律依据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 第九条 眼损伤
-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 第十条 鼻损伤
-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 (二)缺失半个指节;
-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 (一)2节趾骨骨折;
- (二)缺失1个趾节;
-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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