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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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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