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观上,以强迫他人卖淫为目的;
2.客观上,强迫他人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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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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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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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报告编号:NO.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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