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1、客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
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敲诈勒索罪,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且行为人敲诈勒索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形。
3、主观方面不同
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法律依据
- 《刑法》
-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
-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 (二)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三)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四)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 (五)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报告编号:NO.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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