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经过过程或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对吸收犯的过程行为不另行定罪,只对结果行为定罪处罚。而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
罪名的情况,通常要实行
数罪并罚。具体解析如下: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二者相同点:1、都属于罪数理论中处断的一罪;2、对行为数量的要求上都是数个行为;3、罪名数量上要求都是触犯数个罪名。
二者不同点:1、是否要求同一目的:吸收犯不强调具有同一个犯罪目的;而牵连犯要求是在同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数行为,这点尤其是和数罪的区别上体现出来,在两个目的的例子如另起犯意犯罪是数罪,即使具有吸收关系,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2、是否要求侵犯同一法益:吸收犯要求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而牵连犯是数行为侵犯数法益;3、处理原则上不同: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牵连犯中只有类型化的牵连犯才从一重罪处罚,其他的牵连犯都是数罪并罚。
行动建议: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前行为发生之后很大程度上可能发生后行为,且两者侵犯的法益均是均是货币管理秩序,则属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定
伪造货币罪;如果为骗取保险而杀害被保险人,则属于牵连犯,因为骗保不一定非要杀人,两者吸收性并不强,且侵犯的是财产法益和生命两类不同法益,以
保险诈骗罪和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实践中,行为人或家属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对遇到同一案件中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以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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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和吸收犯这样区分:(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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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6、主观方面的差别。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成安律师
2022.02.28
97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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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6、主观方面的差别。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杨朕律师
2022.06.13
32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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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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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刘辉律师
2021.02.20
38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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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重处断原则。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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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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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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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这样区别:1、罪名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是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2、性质不同: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想象竞合犯是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