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欠债人没钱还,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提起诉讼;
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
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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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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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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