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当事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致使被害人受到人身侵害或者伤害;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中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 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
1、首先,考察本案被告人行为方式。典型强奸行为方式主要有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三种。其中的暴力手段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最好认定的一种。相对来说,胁迫手段表较难认定,不管威胁的具体内容如何,只要威胁达到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可构成认定强奸行为。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言语恐吓,足以到达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应被认定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2、其次,考察本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本案被害人在遭遇被告人强奸后,寻找时机立即报案,说明其主观意志并非自愿。
1、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有奸淫目的。
犯了强奸罪一般是不会被判处缓刑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等等。
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需要引起重视:如果强奸的对象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只要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