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有如下情形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第四、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被没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反之,犯罪嫌疑人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有如下情形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被没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反之,犯罪嫌疑人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