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除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及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外,在实务中通常需同时满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除羁押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缴纳保证金;才可能办理取保候审。此外,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除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及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外,在实务中通常需同时满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除羁押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缴纳保证金;才可能办理取保候审。此外,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明确: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