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责任,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的责任,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负有以下几项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和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果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将会对保证人进行罚款,在保证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甚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如下: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过错的,需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
保证人的责任,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