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羁押期限到期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这一种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审前羁押。
取保候审到期后不能再次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应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到期后不能再次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保候审当日不是羁押日,因为取保候审不属于羁押。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不算。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两者的期限也不一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不算羁押期。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人身自由是没有受到限制的。
取保候审当日不是羁押日,因为取保候审不属于羁押。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不算羁押期。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人身自由是没有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