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据相关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金额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但具体是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来说这个数额的确定要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中以保证金作为保证方式的,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要求,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