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合同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被认定为
合同诈骗罪,后果可不容小觑。就像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这起案子,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积极赔偿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等重要法律问题。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詹明民律师是如何运用这些
法律知识帮王某某成功脱困的。
咱们先来解释一下“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案里是啥意思。简单来说,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
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想着骗对方,把对方的东西占为己有,不想还回去。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租车,一开始就打算骗租然后拿去抵押,这就很可能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要是租车的时候确实是正常使用,后来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才把车抵押了,那就不一定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王某某这个案子里,詹明民律师就精准运用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知识。一般“租车型”合同诈骗案,嫌疑人在租车前就会有一系列预谋行为,比如联系抵押
公司、伪造身份,租车后马上就把车抵押,还会伪造
行驶证、绿本等证件。但王某某不一样,他有正规工作,租车是自己用,还按时付租金,只是后来经营出问题才把车抵押。而且他对抵押公司也没诈骗行为,没伪造证件,抵押公司也知道车不是他的。这就说明王某某在签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后期还不上钱也不能直接说他有非法占有目的。
确定了“无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关键要点后,詹律师又围绕此做了很多具体工作。他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王某某,通过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前后经过,获取了很多一手信息。然后对案件卷宗进行仔细查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大量的材料中分析出有利王某某的证据和情节。他还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把王某某的情况详细、清晰地阐述给检察官听,强调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事实。
除了“无非法占有目的”,积极赔偿在这个案件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积极赔偿”很好理解,就是犯罪嫌疑人一方主动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希望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在王某某被
刑事拘留后,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还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詹律师把这一点也作为重要的情节,和前面的“无非法占有目的”结合起来,将相关案例也一并提交给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地沟通和努力,让检察机关看到王某某的情况和其他合同诈骗案的不同之处。
最终,在詹明民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王某某也就摆脱了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用再承受刑事处罚带来的巨大压力。
詹明民律师是
河北鼎奥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是硕士研究生。他专注于刑事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
交通事故、债权回收、劳动纠纷等众多领域。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经验丰富,还担任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委员、
沧州大化集团法律顾问等重要职务。如果您在河北沧州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詹律师会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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