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不可以。《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
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有当地户口。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金融机构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申请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申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提供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