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1、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公开披露、报道以上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1、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公开披露、报道以上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1、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公开披露、报道以上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上款规定处罚。
1、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2、按照以下标准量刑: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2、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