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依出票而取得 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出票人依其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
银行汇票和
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
委托书中写明该汇票的“收款人”名称,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之时,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写明收款人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其填写,当该收款人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了票据权利;
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填明收款人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时,支票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他人,该他人的名称虽然在支票上没有显示,但出票行为本身就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
2、依转让而取得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需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3、依法定而取得 如果说以出票、背书取得票据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现实中还有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票据的情形。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
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从权利取得方式来讲,善意取得应属于“依转让而取得”之列,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转让取得,故将其单独列出来进行讨论。
- 法律依据
- 《票据法》
-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报告编号:NO.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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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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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包括:1、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须给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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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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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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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保全的方法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三种,票据权利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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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一)原始取得;1、先占。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4、添附。5、善意取得。(二)继受取得;1、合同。2、继承遗产。3、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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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获得民事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键键律师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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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终止商标权终止的情况:(1)因注册商标法律规定有效期期满又末申请办理商标续展申请注册,造成 注册商标销户,商标权因此终止。(2)因商标注册人全自动申请办理销户申请注册而造成 商标权终止。(3)因注册商标异议被商标审查联合会判决撤销注册商标,而造成 商标权终止。(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是终止而造成 商标权终止。(5)因商标注册不善,被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或是经商标审查联合会判决撤销申请注册,而造成 商标权终止。(6)因商标注册人违背商标法要求被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造成 商标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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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